人社2025第11号文: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切实发挥实习对技工教育工作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人社部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守实习育人初心,切实把实习作为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
要通过专题讲座、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以师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解读《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4号,以下简称《规定》),帮助技工院校师生、家长和实习单位全面熟悉、精准把握实习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案例,形成良好的群体效应、社会效应。
要指导技工院校对照《规定》基础要求、行为准则,细化完善实习管理工作方案,把实习工作列入学校领导干部和学校办学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指导技工院校严格考察遴选确定实习单位,从严履行当地考验查证、组织研究、审核确认等程序,对不符合实习要求的,及时移出实习单位名单。
要指导技工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以《规定》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三方协议,未按规定签署协议的,不得安排实习。
要严格落实实习备案制度,技工院校开展实习前将实习方案、指导教师信息、知情同意书、三方协议等报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组织学生跨省或赴国(境)外实习的,须事先经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按程序报省级人社部门备案。
要指导技工院校抓实抓细实习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选派经验比较丰富、综合素养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全程跟踪管理。
要指导技工院校加强与实习单位协作配合,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要健全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立卷归档。
要加强对学生关心关爱,畅通心理咨询通道,积极开展教育疏导,对学生心理状况做到心中有数、管控有方。要及时排查化解实习中的矛盾纠纷,完善多元诉求解决途径,严防矛盾激化升级。
四、压紧压实安全职责,强化实习安全管理。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实习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层层压实责任。
要指导技工院校和实习单位严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要加强对实习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引导实习学生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切实保障学生实习期间人身安全和健康。
要加强技工院校实习监督管理,公布监督咨询电话,利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畅通政策咨询与投诉反映渠道。
要将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针对明显问题、关键时段、重点领域,开展排查抽查。
要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涉技工院校舆情监测,及时妥善处理,防范舆情发酵。
对近年出现违规实习行为的学校,实行重点跟踪、重点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技工院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重要工作情况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培训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教育培训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做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上的能力的学生,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在做的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并且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教育培训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格外的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地方政府和行业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特殊的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
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内容转自公众号技能职教网)
第七条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当地考验查证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上的水准、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上班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教育培训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理应当分别选派经验比较丰富、综合素养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可以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合乎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法律法规来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学生自行选择合乎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理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理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二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教育培训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应当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部门,规模大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第十五条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第十七条除有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别的条件,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上班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第十八条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上班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在做的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上的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允许超出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九条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别的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可以要求学生做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一条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相关的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二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理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实习派出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之间,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接收省外实习学生的本省实习单位按职责分工纳入本部门实习日常监督管理体系,将监管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告知实习派出省份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实习派出省份协调实习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当地考验查证。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整合,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内容转自公众号技能职教网)
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工作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做考核。
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做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实习单位理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二条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做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理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和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依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内容转自公众号技能职教网)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做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对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理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热情参加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
第三十八条地方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国资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规模的公司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实习工作成效明显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激励。
第四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四十二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内容转自公众号技能职教网)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条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和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依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和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内容转自公众号技能职教网)
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以及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文件中,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联的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同时废止。